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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义务转让
采购招标合同生效和执行全过程中,中标人不可转让所有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一款要求:“中标人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行使权力,进行中标新项目。中标人不可向别人转让中标新项目,也不可将中标新项目分尸后各自向别人转让。” 依据之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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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合同生效和执行全过程中,中标人不可转让所有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一款要求:“中标人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行使权力,进行中标新项目。中标人不可向别人转让中标新项目,也不可将中标新项目分尸后各自向别人转让。”
依据之上要求,中标人不可将采购招标合同书所有责任转让别人。假如容许中标人所有转让合同义务,可能造成 未参加竞投行为主体变成事实上的中标人,便会危害招标会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招标人根据评标方法挑选中标人,一定水平上是由于信任中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信誉度等。假如中标人转让所有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很有可能不了解的行为主体执行,危害了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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