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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能够是好几个吗?
政府部门招标中,核心产品能够是好几个吗? 答:最好是设定一个核心产品。87号令第三十一条要求沒有确立核心产品的总数规定,但核心产品的总数设定立即危害招投标供应商可否根据资质审批。核心产品是购置标底中更为关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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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招标中,核心产品能够是好几个吗?
答:最好是设定一个核心产品。87号令第三十一条要求沒有确立核心产品的总数规定,但核心产品的总数设定立即危害招投标供应商可否根据资质审批。核心产品是购置标底中更为关键的一部分,假如太多,可能减少达标供应商的总数,反倒不利招标人的选购个人行为。明确核心产品的实际意义取决于消除同知名品牌供应商中间围标串标的产业链,推动招标完成多知名品牌合理市场竞争。以家俱为意味着的的单一化招标,应明确一个核心产品,设一个或好几个核心产品沒有差别;以信息系统集成为意味着的服务项目类招标,能够设定2个。
达不上招投标金额的建筑项目,选用招投标的价格评分设定应怎么设置?是不是能够除去评审团的最大、最少得分后用均值做基价?
答:非依规必须招标的建筑项目,最好是不要选用评标方法,想要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流程中的一种,依照政府采购项目的一套标准来执行。除掉满分和最少分的作法也不符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要求,选用评标方法的建筑项目可用《招标投标法》。 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全文中,沒有确立基价的测算方法,招标人和采购代理组织能够效仿政府采购项目中廉价优先选择的作法,即最少价格为基价。
中标供应商,在招标人回应提出质疑时发觉其投标书中应附财务报表是别的企业的,但资质审查是由招标人核查并签名确定的,这类状况是不是能够评定中标人招投标失效?
答:中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概率非常大。假如该中标供应商投标书中应附的财务报表是同一供货合同项下别的投标者的,那麼就等同于“不一样投标者的投标书互相混放”,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要求,理应归属于串通投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担负有关法律依据。
假如该中标供应商投标书中应附的财务报表并不是同一供货合同项下投标者的,仅仅别的有关企业的会计材料,那麼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有关条文,该供应商资质标准不符合规定,应当评定为失效招投标。
在标书中公布了建筑项目的控制价总成绩,编控制价的明细价格能不能公布?
答:公布工程概算,务必含有工程量清单和总价格,对于价格是不是公布需看本地住建单位的要求。有的地区规定公布明细内的价格,那小区业主或代理公司则要公布价格;相反,则不用公布价格。
乡政府、医院门诊、院校是不是务必实行政府采购项目?
答:必须。说白了政府采购项目,是以各个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团队机构为行为主体执行的购置个人行为。乡政府、医院门诊、院校是财政性资金应用的行为主体,当然要接纳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来源于:政府部门采购信息网/报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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