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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磋商的联络与区别
“外在”是二者同样之点,“核心”是二者的不同点之处。竞争谈判与竞争磋商不仅有联络也是有差别。 从定义上去区别二者,难识“千山万壑”。依据《磋商方法》第二条,竞争磋商采购方法就是指,采购人、政府部门采购代理公司根据建立竞争磋商工作组(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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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是二者同样之点,“核心”是二者的不同点之处。竞争谈判与竞争磋商不仅有联络也是有差别。
从定义上去区别二者,难识“千山万壑”。依据《磋商方法》第二条,竞争磋商采购方法就是指,采购人、政府部门采购代理公司根据建立竞争磋商工作组(下称“磋商工作组”)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品、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事项开展磋商,供应商依照磋商文档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和价格,采购人从磋商工作组审查后明确提出的备选供应商名册中明确交易量供应商的采购方法。而《政府部门采购非招标会采购方法管理条例》(国家财政部令第74号)(下称“74号令”)第二条确立,竞争谈判就是指,谈判工作组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品、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事项开展谈判,供应商依照谈判文档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和最终价格,采购人从谈判工作组明确提出的交易量侯选人中明确交易量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新闻记者根据对有关方法的整理发觉,二者除开在定义上无法分辨以外,他们在“确立采购要求”环节的采购程序流程、供应商来源于方法、磋商或谈判公示规定、响应文件规定、磋商或谈判工作组构成等层面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殊不知,别具匠心之处取决于,二者的得分方式、可用情况、磋商/谈判文档出示的時间等层面是大不一样的。
业内觉得二者较大 的差别還是在得分方法层面。在“市场竞争价格”环节,竞争磋商选用了相近招投标的“综合评分法”,差别于竞争谈判的“最低价位交易量”。
针对可用情况,竞争磋商方法的可用情况更多元化、更繁杂。根据《磋商方法》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技术性繁杂或是特性独特,不可以明确详尽规格型号或是实际规定的;因工艺品采购、专利权、特有技术性或是服务项目的時间、总数事前不可以明确等缘故不可以事前测算出价钱总金额的;市场需求不充足的科研课题,及其必须帮扶的高新科技科技成果转化新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全文务必开展招标会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之外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能够选用竞争磋商方法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部门采购法》)第三十条和74号令第二十七条都是有要求,招标会后沒有供应商招投标或是沒有达标标底或是再次招标会无法创立的;技术性繁杂或是特性独特,不可以明确详尽规格型号或是实际规定的;选用招标会所需時间不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应急必须的;不可以事前测算出价钱总金额的的货品或是服务项目,能够选用竞争谈判方法采购。
在磋商/谈判文档出示的時间层面,《磋商方法》第十条确立,从磋商文档传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可低于10日。而7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是:从谈判文档传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初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可低于3个工作中日。
除此之外,在供应商仅有俩家的状况下,上海市百通项目风险管理资询有限责任公司副高级工程师张志军强调,选用竞争磋商方法开展采购的新项目,在采购主题活动中如出現供应商不够3家(例如仅有俩家)时,市场需求不充足的科研课题;必须帮扶的高新科技科技成果转化新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含PPP新项目)能够再次开展,别的理应停止采购并再次进行采购主题活动。但74号令第二十七条强调,招投标的货品、服务项目采购新项目,招标会全过程中递交投标书或是经审查实际性回应标书规定的供应商仅有俩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经区级行政机关准许后能够与该俩家供应商开展竞争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理应依据标书中的采购要求定编谈判文档,创立谈判工作组,由谈判工作组对谈判文档开展确定。合乎此款情况的,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要求的供应商最少总数能够为俩家。
来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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