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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可否应用分公司资质参与政采新项目
分公司具备的运营批准资质,总公司可否在公开招标主题活动中应用其运营批准资质吗?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践活动中,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到底是何关联,是否有资质参与政府部门招标有时候令人辨别不清,并且在实际情景中,大多数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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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备的运营批准资质,总公司可否在公开招标主题活动中应用其运营批准资质吗?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践活动中,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到底是何关联,是否有资质参与政府部门招标有时候令人辨别不清,并且在实际情景中,大多数是分公司、子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批准资质,而现在是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究竟能不能呢?小编本人觉得,回答是不能。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都是有参与政采新项目资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要求,经销商报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理应具有下述标准:(一)具备单独担负法律责任的工作能力等条文。具备单独担负法律责任的工作能力恰好是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可否参与政府部门招标的首要条件。
《公司法》第十四条要求“企业能够开设分公司。开设分公司,理应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企业担负。 企业能够开设子公司,子公司具备主体资格,依规单独担负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具备主体资格,可单独担负法律责任工作能力,因而,都能够单独参与政府部门招标。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宣布修定执行,该法第七十四条要求“法定代表人能够依规开设子公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子公司理应备案的,按照其要求。 子公司以自身的为名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法定代表人担负;还可以先以该子公司管理方法的资产担负,不能担负的,由法定代表人担负。”这一要求就从法律法规方面明确了“分公司能够单独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而在这以前,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一般 状况下都务必获得总公司受权。
从而,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都具备了单独参与政府部门招标的资质,不管是否有受权。
资质不可以相互之间使用
那麼,至关重要的问题来啦,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分别的资质可否相互之间使用?
从字面看,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分别的资质是不可以相互之间使用的,由于资质是企业具备有关业务水平的资质证实,别的企业假如使用了资质却沒有从业有关业务流程的工作能力,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这在招投标法律规范中也有明文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 应用根据转让或是租用等方法获得的资质、资质资格证书招投标的,归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以别人为名招投标。它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全面禁止的个人行为。
可是结合实际,金融机构、挪动、中国联通等相近企业,分公司诸多,总公司没法所有单独参与有关政府部门招标,通常会受权分公司应用总公司资质参与有关新项目,交易量后再由总公司落实措施实际操作新项目。这类状况下,分公司是能够应用总公司的资质或销售业绩的。
那麼,相反,总公司是否可以使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参与政府部门招标呢?依据上述剖析,是不能的。
来源于:葛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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